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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与单独反倾销税率的获得

来源:网摘 浏览次数:2次 发布时间:2008-07-08 13:46:41  进入论坛
 

       一项反倾销税令,可以把一国产品御之于国门之外或者大大提高进口产品进入该国关境的门槛。它的作用不仅对已经进入市场的出口商和生产者具有约束力,对新出口商和生产商也会产生同样的影响,除非新出口商和新生产商在反倾销税令公布后立即申请审查,从而可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或减小反倾销税的幅度。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中所规定的新出口商复审制度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安排。

  新出口商复审制度规则解读

  新出口商复审是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一种,是一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措施之后,重返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之一。新出口商复审为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内没有出口,但在反倾销调查期后有出口的厂商提供了可能获得单独税率或零税率的机会。具体说来,新出口商复审制度是指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Original period of investigation)内没有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由于在原始反倾销调查中无法与调查机关合作,因此其向调查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只能按原始调查终裁确定的“其它税率”来缴纳反倾销税,这使新出口商无法向调查国出口或使其出口变得极为困难。所以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应给予新出口商机会,根据其实际出口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9条5款规定:“当某一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了反倾销税,而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生产商并没有出口该产品,而他们又能证明自己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并没有任何联系时,当局应迅速进行审查并确定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单独倾销幅度。这种审查应与进口成员方正常价值的估算及审查程序相比较而发起,并且加速进行。”

  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过被调查产品;(2)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出口国中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任何出口商、生产商有关联关系;(3)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向调查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

  与其他形式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相比,新出口商复审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只审查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第二、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期间,不得对来自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相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主管机关可要求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提交保证金);第三、新出口商复审应在加速的基础上开始和进行。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7条规定:“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2002年3月,我国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了《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从而使我国的反倾销法具有了与《反倾销协议》一致性的规定。

  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法律适用我国出口印度的铅酸电池遭遇反倾销调查之后,出口产品就是通过这一复审制度重返印度市场的。2001年1月12日,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应国内两家公司的申请,决定对来自中国、日本、韩国和孟加拉的铅酸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局在发给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通知中列出了11家中国出口企业为被诉企业,并向他们发放了问卷。但遗憾的是仅有3家中国企业参加了应诉。

  2001年3月21日,反倾销调查局作出初步裁定,认定进口自中国的铅酸电池存在倾销,并裁定此种倾销对印度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但在公开听证会之后,2001年12月7日,反倾销调查局作出了最终裁定,认定中国三家应诉企业向印度出口的工业用电池不存在倾销,决定不征收反倾销税,其他未应诉的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存在倾销,仍需征税。

  2002年8月27日,应中国广州CSB电池有限公司和中国广东Yuasa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发布了新出口商复审公告,调查期为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反倾销调查局在立案后向CSB电池公司发出调查问卷并应该公司申请发出单独的“市场经济待遇调查问卷”,后者在规定的时间里予以答复。反倾销调查局经审查决定给予CBS电池公司市场经济待遇。2004年4月,反倾销调查局公布终裁裁决。由于CBS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没有销售,因而,根据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最终确定倾销幅度为12.31%。

  另一家参加新出口商复审的广东Yuasa公司也提出了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印度反倾销调查局经审查决定也同样给与该公司市场经济待遇。终裁报告指出,印度调查官员在实地核查时与中国商务部官员的会谈使其确信了中国政府对Yuasa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没有控制。该公司向印度出口的三种型号的电池在国内均有销售,并提供了详细的国内生产与销售资料,反倾销调查局对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其国内销售均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并据此确定了正常价值。通过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印度反倾销调查局最终认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属于“微量”,决定不对其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在遭遇反倾销措施之后,在许多情况下,同类产品就是通过这种新出口商复审制度重返进口国市场的。另一方面,中国的反倾销主管机关也作出了与WTO《反倾销协议》相一致的规定。

  2005年,在对韩国的苯酚反倾销案中,我国商务部首次适用了新出口商复审制度。

  2004年2月,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韩国其他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6%。

  2005年10月,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PetrochemicalCo.,Ltd.)向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其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产品,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没有关联;作为生产商,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对中国大陆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符合新出口商的条件。请求商务部确定其单独反倾销税率。

  我国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后认为,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新出口商复审的初步证据,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47条规定及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3条至第10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2006年9月5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对苯酚新出口商复审裁决的公告,确定对原产业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零。这是首次由我国商务部发起立案的新出口商复审案件。

  如何利用新出口商复审制度获得新的出口机会

  首先,要想利用好出口商复审这一机会,就要意识到这种复审制度对尚未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来说是一种权利和机会,这种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不主张,放弃主张这一权利就等于是失去了一次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就要等到反倾销年度复审或五年后的落日复审。

  获得新出口商复审资格的要求条件可以概括为“没有出口”与“有出口”。“没有出口”是指在进口国有关当局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时段里新出口商一定是“没有出口”;而“有出口”是指提出复审申请的出口商在原审调查期后对进口国需有出口实绩或能够证明在此期间已与进口国的某进口商订立了出口合同;对于这一日期的要求对提起新出口商申请人来说很重要,中国许多公司在申请新出口商资格时,就是因为没有出口行为而被取消了参加复审的资格,2002年在美国对中国大蒜的新出口商复审案中,山东菏泽的一家公司就是因为出口行为发生在调查期之前而没有获得新出口商复审的资格。因此,对于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在某项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后,考虑到将来参加新出口商复审的资格要求,生产同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应该未雨稠缪,应考虑在反倾销调查之后的适当时机向进口国出口适量的涉案产品。关于这一进口的数量,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原则上应符合“通常贸易状况”。美国反倾销法对参加新出口商复审所要求的发货数量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一票货”即可。

  成为新出口商的第二个重要条件是出口商必须能够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无任何关联关系,不管这种关联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美国相关法律把“关联”的定义解释为:家庭成员之间;某组织和类似组织的官员之间;合伙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任何直接和间接拥有、控制某组织的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人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控制他人或被他人控制的人之间以及任何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有上述关系,就不具备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资格。这是因为如果某一公司因遭遇反倾销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又以其“关系人”的名义另外重新办厂,开设一家新的公司,生产与出口同类产品,就会抵消反倾销税的作用,从而形成对反倾销税的规避。

  对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的中国企业来说,在获得新出口商复审立案之后,下一步需要做的就是证明公司的经营不受政府控制,凭以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争取单独反倾销税率。

  要想达到此目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调查问卷,在确定是否给与市场经济待遇时,反倾销调查局主要审查的是该公司生产与销售活动是否受到政府控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产品的出口定价是否需要政府批准;第二,公司是否需要政府授权才可以进行对外谈判与签订合同;第三,公司是否有经营决策权;第四,公司是否能自主保留出口收益,是否能独立决定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在上述CSB铅酸电池复审案中,反倾销调查局经审查确认:本案中的新出口商系受中国外商投资法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自其成立后法律形式没有改变;其出口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没有受到政府干预,拥有自主签订和同的权利,其经营活动不许向政府通报;自主决定其收益的使用,因而认定该公司没有受到政府的控制。反倾销调查局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原材料的价格,没有发现价格扭曲的情况,公司可以自由地从中国内地和世界各地购买原料、燃料和成品,其购买价格符合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公司所有雇员的雇用,均由公司自主决定,招聘是通过报纸广告或系英招聘公司进行的。

  根据调查结果,这两家公司的产品最终获得了单独反倾销税率与重返市场的机会。

  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除了替代国价格等政治因素之外,涉案出口企业不能积极应诉也是中国成为反倾销重灾区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参加各种形式的应诉和行政复审、努力寻求有效的突破反倾销壁垒的途径,已成为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反倾销主管机关的重要任务。利用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值得关注,上述二公司成功地利用了新出口商复审制度并取得了较低的单独反倾销税率的经验,应该成为我国参加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公司的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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