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反倾销?
倾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低价销售。无论是出口还是内销,企业都可能为了占领市场而降价,有时甚至低于成本销售。这种行为必然损害了同一市场上其它经营者的利益。当一国企业在出口市场上倾销时,就会损害到进口国内生产类似产品企业的利益,这时,这些企业就会寻求法律保护,使用“反倾销”来保护自己利益。用较专业的语言来表述,倾销是指某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反倾销则指进口国主管当局主动发起或根据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WTO允许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具体来说,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行为的存在,要涉及三个要素: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
2. 反倾销调查的三要素是什么?
很多企业在遭遇国外对我反倾销时常有困惑,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不是在赔本卖,而是有利润的,没有倾销,不应该被反倾销调查。这其实是对反倾销的一种误解。
一种产品被反倾销以致被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存在倾销,即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存在损害,即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建立。(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倾销引起的,所以,由别的因素(如进口国国内政策变化、生产方式改变等)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货物。倾销和损害要由反倾销发起国通过复杂的调查、计算和论证得出,并不是说企业在出口时有利润就肯定没有倾销。但是如果出口商的利润比较高,在应诉反倾销时会比较有利。此外,有些国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还有别的要求,比如欧盟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欧盟整体利益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不适当的,即使已具备以上反倾销三要素,也可能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3. 什么是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通常是指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或不能得到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则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以上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是针对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而言的,对于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来说,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需要使用替代国的数据。
4. 什么是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是指一项产品销售到另一国的价格,通常是CIF价或FOB价。反倾销调查当局在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做比较时,通常会将它们调整到同一水平再做比较,这一水平通常是出厂价。
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因特殊原因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可以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为基础,使用推定价格,若有特殊情况此种推定价格不可用,则在当局确定的合理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
5. 什么是损害?
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建立。这里实际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已经造成的实质性损害;二是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害威胁;三是实质阻碍了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建立。
考量是否造成损害,应对下列两点做客观审查:(1)倾销涉案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2)倾销的涉案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后续冲击程度。
考量损害的幅度,应对影响工业状况的全部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进行评定,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能力等方面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现金流动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融资或投资能力等方面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副作用。以上因素应做综合考量。
总体来说,损害大小的确定不如倾销幅度的确定那样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性,通常可以通过进口商游说等方式给反倾销调查当局施加压力以争取有利结果;并且,损害大小的确定通常需要整个行业的数据来支持。所以,整个行业的损害抗辩通常不是单个企业能完成的,如果由行业组织等出面统一组织抗辩、协调各方往往能获得更好的抗辩效果。
6. 什么是因果关系(Causal link, Causal relationship)?
因果关系是确定倾销行为的三要素之一,简单说,就是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在具体分析中,要找出除倾销外,其它可能造成损害的所有已知原因,并把这些原因的影响一一剥离进行分析。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经济因素之间实际上是互相影响的,很难将某一原因与某一结果直接联系起来。作为应诉方,应该做的工作就是尽可能找出除倾销外的其它影响进口国工业的原因,如其它未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影响,进口国的国内需求萎缩,消费习惯改变,技术进步,进口国生产企业本身经营上的问题等。2004年南非对我钢制车轮反倾销调查,就是以没有因果关系而结案,未采取反倾销措施。
7. 什么是不得归咎原则?
这实际上指的就是倾销与损害之间要确立因果关系,如果损害是由倾销以外其它因素造成的,则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8. 什么是涉案产品?
涉案产品是反倾销调查所针对的产品,要根据反倾销发起国公布的立案公告上的产品的海关编码和具体产品描述来确定。因为世界各国海关编码前六位项下产品一致,通常我们可以根据海关编码确定产品的大概范围,然后通过产品的具体描述来确定涉案产品。例如,2005年8月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中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的CD-R光盘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中涉案产品的定义为“recordable compact disks(CD-Rs)”,供参考的海关编码为85239000。由上述条件可知此案涉案产品为CD-Rs光盘,而在我国同一海关编码85239000项下的其他产品如U盘等则不是涉案产品。
在调查结束后,如果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也只是针对涉案产品的。如,上述的欧盟光盘案,生产U盘的企业就可以不用应诉,即使最终有反倾销税,也不会针对U盘。在立案初期,确定涉案产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由于各国海关编码存在差异,而企业有可能对立案公告中的产品描述不完全理解,这时,企业可以主动联系调查机关,确定自己的产品是否为涉案产品。以便决定是否应诉。
9. 什么是涉案企业?
在调查期内向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出口过涉案产品的企业是涉案企业。有时,立案公告上会列出所谓的涉案企业的名单,但这些名单往往是由起诉方通过自己的渠道搜集并提供的,可能与真正的涉案企业并不完全相符。例如,有些企业虽然被列在名单上,但其实在调查期内并未出口过涉案产品,这些企业则不是涉案企业;有些企业虽然没有被列在名单上,但在调查期内出口过涉案产品,这些企业则属于涉案企业。
10. 什么是调查期?
调查期是反倾销当局设定的特定期间,通过对涉案企业在这一期间的出口、内销、成本等情况进行调查得出倾销与否的结论。调查期包括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根据世贸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短期内低于成本的销售是可以的。企业在正常商业经营过程中,有时为了进行商业推广、清理库存等,是会低价销售的。,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的低价销售行为就有可能被确定为倾销,考察是否倾销的期间通常为立案前的一年,世贸对此的解释是不能少于六个月。但也有的国家的倾销调查其为一年半,甚至三年。损害调查期通常是立案前的三年,因为确定一个行业是否遭受损害,所考察的经济指标,必须在持续的几年内才能得出较科学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