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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紧固件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广东省紧固件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83次 发布时间:2007-06-20 12:12:26  进入论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广东省紧固件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e Fastener Association。(缩写GDP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范围内紧固件、标准件及相关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自律、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带领会员团结联盟,赛出中国,冲向世界;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以加速广东省紧固件行业的产业进步,促进紧固件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社团法人,是政府对紧固件行业实行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河西育才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动态,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向,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行业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并对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督、整改,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与交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紧固件行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受委托对合资合作、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效益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为会员及相关企业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六)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本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八)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人员出访和接待来访,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
(十)指导企业抓好环保生产、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控制、设备改造、财务成本、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中心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紧固件、标准件、原材料、产成品、机械设备等相关的生产、经营、研发
的企业、科研、设计、学校等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1500元/年;
会员单位:8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由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物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协会成立半年后的第二次理事会召开,可根据需要增选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成立半年后的第二次理事会召开,可根据需要增选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亦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四、六、七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聘任及考核。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 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根据选举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具体负责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
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
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会员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
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届中离任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和并已报广东省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本章程自本日起生效。

广东省紧固件行业协会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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